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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通道停車阻礙及時救火 車主被判承擔火災損失15%賠償責任

    Law-lib.com  2022-8-11 9:58:46  人民法院報


      近日,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被告徐某因停車阻礙消防通道,不僅被行政機關行政處罰,還被判賠原告蔡某某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10778.57元。

      2020年10月,蔡某某租賃的步行街門面內的廚房部位因電氣線路故障著火,蔡某某遂撥打了消防救援大隊的電話。消防車來到步行街下面的入口處時,被告徐某的小型轎車停靠在步行街的入口處,擋住了消防車前行的道路。消防救援人員與周圍群眾嘗試了挪車,但沒能挪開,消防救援人員只好從?吭诓叫薪窒旅娴南儡噧冗B接水管用于救火。

      本次火災導致蔡某某店內商品,及二三四樓的外墻面和空調受損,火災后店面恢復及賠償樓上的損失等共花費74017.19元。蔡某某認為是徐某停放的小型轎車擋住了消防通道,導致消防官兵錯過最佳救援時間,也進一步擴大了自己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告蔡某某作為步行街門面的使用人,應當對該房屋進行管理。發生火災造成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是門面廚房電路起火導致的,故門面使用人,即蔡某某應自行承擔此次火災損失的主要責任,法院酌情認定由其自行承擔火災損失的85%的賠償責任。本案被告徐某所有的小型轎車在此次火災發生時阻擋了消防車通往火災現場的通道,對消防救援人員及時撲滅火勢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從報警至消防救援人員到達救火地點時,原告門面的火勢已蔓延至屋外,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因消防車未能到達火災現場導致延誤救火,從而擴大了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徐某承擔火災造成損失的15%的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日期:2022-8-11 9:58:4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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