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8-2 14:28:03 人民法院報
近日,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在長興縣顧渚村巡回審判了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顧某是被告單位長興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的項目施工負責人。因施工期間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法院判處被告單位罰金1萬元,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在案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被告單位若未能按期恢復原狀,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76萬余元,以及賠償林地碳匯價值損失3.72萬元。該案系浙江首次在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審理中明確支持碳匯價值損失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單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嚴格按照事先規劃審批的林地進行施工,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39.57畝林地被毀壞。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占用并毀壞林地的行為,破壞了林業資源,降低了森林吸收、儲存二氧化碳的能力,造成了碳匯價值損失。經國家林業局認定的林業碳匯計量與檢測單位對本案所涉非法占用林地的相鄰林地塊的現有碳儲量、碳匯功能進行調查分析,并結合二氧化碳的碳匯市場價格,最終評定被損毀林業資源碳匯價值為3.72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破壞,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綜合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當庭宣判后,被告單位當場與案發地顧渚村村委會簽訂了碳匯認購協議書,并現場支付3.72萬元碳匯價值損失賠償。據悉,村委會作為該筆資金的使用管理單位,須將該筆賠償金定向補償給當地林農用于植樹造林活動,并以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賠償金的使用情況。
日期:2022-8-2 14:28:0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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