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4-12 9:56:18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李文穎)“贈送面積”成為諸多開發商吸引購房者眼球的重要營銷手段,而交房時“贈送面積”無法實現的情況也不少。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李某與某投資公司、某房屋置業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由于投資管理公司向李某交付的房屋沒有陽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從而判決解除合同。
經審理查明,2018年,李某向某投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某房屋置業公司繳納購買公寓的定金5000元。2018年8月,李某在某房屋置業公司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參觀了某投資公司的樣板房,該樣板房當時有陽臺。同日,李某與某房屋置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當日,李某向某房屋置業公司交納了首付款208168元。后李某收到某房屋置業公司的收房通知,并于2019年5月去看房,但在看房時發現房屋沒有陽臺。2019年12月,房屋置業公司通知李某收房,李某認為實際交付的房屋沒有陽臺,與參觀時的樣板房不一致,遂拒絕收房,并且至今未提交資料辦理貸款手續,也未交清剩余房款。
法院認為,房屋增設陽臺系對原房屋的改造,開放商將其作為全贈與面積空間贈與購房者,購房者因此可以增加房屋實用面積,亦能在使用上有更好的布局,這對購房者來說,無疑具有極大的誘惑力。本案中,可以推定李某購買該案涉房屋與此具有因果關系,李某有理由相信交付的房屋與樣板房的增設陽臺部分應是一致的,李某基于案涉房屋未增設陽臺而不接受該房屋具有合理性,并主張交付的房屋沒有陽臺不能滿足其購房時的需要,因投資公司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從而要求解除與某投資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求,應當予以支持。
日期:2022-4-12 9:56:1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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