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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癡呆老人托老院里毆傷他人引起訴訟

    Law-lib.com  2021-12-30 10:06:13  人民法院報


      八旬癡呆老人在托老院毆打同院老人,責任應由誰來承擔?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終審判決被告熊某的監護人和托老院分別承擔原告損失30%、40%的賠償責任。

      2020年8月30日,楊某在某托老院里因與同住的熊某(現已去世)發生口角,遭到熊某的毆打,造成頭面部、腰背部等多處受傷。經鑒定,楊某構成人體損傷十級殘疾,熊某作案時為癡呆。因各方對賠償事宜存有爭議,楊 某遂將托老院及熊某的監護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8812.51元。

      托老院認為,根據入院協議書的約定,其只對提供的服務及對服務中因過錯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其對熊某的侵權行為無法預知,第一時間到現場制止,并通知楊某家屬將其送往醫院救治,且對熊某已盡到護理責任,故托老院在本案中并無過錯,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熊某的監護人則認為,其已將熊某托管在托老院,應由托老院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損害因熊某毆打楊某而起,熊某存在過錯,但其系癡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去世后無財產,故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發生在托老院內,因托老院系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熊某和楊某均年紀較大,托老院未能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故其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原告楊某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故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法院綜合考慮事故的起因、各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隨著我國社會逐步進入老齡化,到托老院等機構養老逐漸成為很多老年人及其子女的選擇。但在養老機構中有人身損害事件發生時,如何保護受害者的權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至于養老機構是否要承擔責任,則要看老人和養老機構之間的協議約定,及養老機構是否已經盡到管理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

      在此,法官提醒,老人作為養老機構的看護主體,應該配合養老機構的管理,老人之間應該和睦相處。子女作為老人的監護人或家人,應盡到監護職責和提醒教育義務,勸導老人之間應互諒互讓。養老機構作為老年人的服務機構,也應盡到管理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從細節做好風險防控,讓老人安心,讓子女放心。


    日期:2021-12-30 10:06:13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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