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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工在職期間“接私活”“挖客戶”被判賠償

    Law-lib.com  2021-12-16 13:30:47  人民法院報


      公司員工在職期間“接私活”“挖客戶”,把公司的客戶據為己有,并重新與客戶簽訂合同,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兩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樓某返還代收服務費17470元,并歸還兩家客戶記賬憑證,被告鄭某返還代收服務費13549元。

      衢州某公司是一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代理記賬服務。樓某、鄭某兩人原系該公司員工,每人均負責為50家左右的中小企業提供記賬服務,并代公司收取服務費。兩人在職期間除了為公司客戶提供服務外,也承接一定的“私活”。

      2019年3月,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后,樓某、鄭某趁公司管理斷檔期間,與其他同事商量,將公司的部分客戶轉至私人業務。與客戶私下簽訂合同后,兩人不僅在工作時間“接私活”,還使用公司的做賬系統辦理業務。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發現做賬系統中的數目和公司收入有出入,認為樓某、鄭某存在侵吞公司服務費的情況,故起訴要求兩人分別返還前述客戶的全部服務費64600元、52685元。

      庭審中,兩被告認為,上述客戶是其自有客戶,客戶也同意將業務委托給其個人,由其提供記賬服務,理應由其自行收取服務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挖客戶”的行為帶走了公司的客戶,其行為損害了公司取得收益的權利,應在公司可得利益范圍內向公司作出賠償?紤]到兩被告的收益與公司收取的服務費直接掛鉤,在扣除其兩人就該部分服務費應得的工資后,剩余部分予以支持。而對其“接私活”的行為,因“私活”屬于與公司的經營活動具有競爭性的兼職工作,本案中兩被告不僅利用了公司提供的工作條件,占用了正常的工作時間,對公司的經營收入造成了影響,而且使公司喪失了獲取新客戶的機會,應當對公司作出相應的賠償。

      法院結合其工資表等因素,酌情確定兩被告按其“私活”收入的30%對公司作出賠償。

      目前,該判決已履行完畢。


    日期:2021-12-16 13:30:4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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