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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產生的特殊遺體整容費應單列予以賠償

    Law-lib.com  2021-11-30 10:03:10  人民法院報


      特殊遺體整容是一項特殊的遺體處理技術。逝者因意外離世導致遺體毀容或受創、變形嚴重,殯葬專業人士采用特別的技術手法對這類遺體進行整容修復,讓遭遇不幸的逝者可以體面地告別世界。但這筆特殊的花費少則幾千,多則數萬,在追償時該如何界定?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涉及特殊遺體整容費的案件。

      2019年11月,楊某駕駛大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在路上行駛時將陳某撞倒,車輪從陳某身上壓過,陳某當場死亡。經交警大隊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無責。

      楊某所駕駛車輛為王某所有,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為治喪需要,事故發生當天,王某支付了某禮儀服務有限公司特殊遺體整容、穿衣服務費6.3萬元,并先行賠償陳某家屬10萬元。

      辦理完喪事后,陳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王某、保險公司等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00萬余元,其中喪葬費一項3.5萬元。原、被告雙方為是否還需要賠償喪葬費發生較大爭議。

      被告方認為,已經支付過特殊遺體整容費和穿衣費,就沒有必要再額外支付喪葬費,因此不同意該項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因車禍遭遇碾壓導致遺體受損嚴重,為此支出了特殊遺體整容費,該遺體整容支出不違反民間對死者殯葬的通常習俗,亦符合作為死者近親屬的情感需要,該費用直接支付給某禮儀服務有限公司,且明確為“特殊遺體整容、穿衣費”,有別于死者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其他必要支出,故該項費用應單列賠償,不影響家屬對喪葬費的主張。經最終核算,法院遂判決被告賠償陳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72萬元,支持陳某家屬賠償喪葬費3.5萬元的訴請。

      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陳露佳 楊紅偉)


      ■法官說法■

      特殊遺體整容不同于普通的遺體整容。一般意義上的整理遺體遺容主要是整理逝者的儀容和穿戴,而特殊遺體整容是因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遺體遭受嚴重破損而產生的,目的在于恢復遺體完整性。關于特殊遺體整容費是否包含在喪葬費內以及應否單列賠償,在司法實踐中素有爭議。

      本案中,特殊遺體整容費系逝者親屬辦理喪葬事宜中的實際支出的費用,該項支出與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且有其合理性。特殊遺體整容,關系逝者作為“人”的最后的體面和尊嚴,是最基本的人道主義要求,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理應具有獨立地位并得到充分保障。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損失或利益難以確定且雙方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特殊遺體整容費的具體賠償數額,以必要、合理的實際支出為原則認定。


    日期:2021-11-30 10:03:1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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