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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合同早于主合同簽訂 符合交易習慣被判擔責

    Law-lib.com  2021-11-12 15:34:01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陶然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擔保人某貿易公司提出的本案擔保函時間早于主貸款合同簽訂時間,不符合擔保的從屬性原則,案涉擔保無效的辯解,未獲法院采信,法院根據某貿易公司自身交易習慣,認定擔保屬實,依法判令:被告劉某返還借款本金196784元及利息、罰息、復利;被告某貿易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3日,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劉某簽訂《個人購房/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24000元,貸款用途為向某貿易公司購買寶馬車輛一臺,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7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止,被告劉某將其所購寶馬車輛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2017年2月10日,原告與被告某貿易公司簽訂《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函》,約定:被告某貿易公司自愿為被告劉某與原告簽訂的前述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镀囅M貸款擔保函》簽訂時,被告某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該公司持股比例75%的股東,其在擔保函上蓋章,并加蓋了公司公章。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某銀行依約發放了貸款,但劉某未能按期返還借款本息,截至起訴時,劉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6784.12元、利息(含罰息、復利)24220.16元,由此引發訴訟。另查明,被告某貿易公司為在其公司購車的客戶的《個人購房/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項下債務提供了一系列類似的連帶保證擔保,其中有多份被告某貿易公司所簽訂的擔保函時間早于主貸款合同簽訂時間。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函》是否有效的問題。其一、本案《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函》簽訂時,被告某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持股比例75%的股東(屬于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其在擔保函上蓋章,并加蓋公司公章的行為,視為已經實際獲得了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其二、雖然某貿易公司所簽訂的擔保函時間早于主貸款合同簽訂時間,但原告提交的其他案外人與原告簽訂的《個人購房/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及相應的《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函》顯示,被告某貿易公司為在其公司購車的客戶的《個人購房/購車借款及擔保合同》項下債務提供了一系列類似的連帶保證擔保,其中有多份被告某貿易公司所簽訂的擔保函時間早于主貸款合同簽訂時間。故該擔保行為符合雙方交易習慣,雖有瑕疵,但并不影響該公司的擔保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某貿易公司應就本案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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