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1-12 10:03:42 法治日報--法制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志月 見習記者 劉歡 通訊員 劉袁 楚釧
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是否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法律援助中心近日承辦了一起因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
李某于2016年入職武漢一家公司,入職時公司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讓他在合同內寫下了“本人自愿不參與繳納社會保險”,同時承諾將社保繳納金額以工資形式發放給李某。對此,李某本人當時無異議。
今年2月,李某希望公司能夠為他繳納社保,公司以其簽訂了放棄繳納社保的書面協議為由拒絕請求。
萬般無奈的李某走進武昌區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工作人員詳細了解情況后,當即受理李某的法律援助申請,并指派援助律師辜波代理該案件。
在辜波幫助下,李某向武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提出三點仲裁請求:一是確認李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當為李某補繳社保;二是公司向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三是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庭上,公司負責人對未休年休假工資部分表示認可,但關于社保繳納部分,公司稱未替李某繳納社保,完全是出于李某的自愿,因此公司不再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公司方的辯解,辜波指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并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協商處分。因此,李某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保的約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書面承諾無效。公司應當為李某補繳工作期間的社保。
關于公司提出已經向李某以工資形式支付社保補貼的辯解,仲裁庭認定,公司在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可向李某主張返還該部分社保補貼。
最終,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公司方與李某達成調解協議,由公司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2.8萬元,雙方當事人自愿放棄其他一切權利。
日期:2021-11-12 10:03:4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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