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1-11 15:18:34 人民法院報
身為銀行支行行長的沈某,將客戶信息泄露給裝修公司招攬業務。日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6000元。沈某被寧波銀保監局處以從業禁止五年的行政處罰。
今年48歲的沈某,原系某銀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長。2017年3月,余姚某裝飾公司的負責人周某(另案處理)主動聯系沈某,希望能幫忙搜集一些潛在的裝修客戶信息資料。因雙方常有業務往來且早年就相識,沈某雖明知該行為不符合銀行規定,但卻難以拒絕朋友的請求。此時又恰逢沈某所在的銀行在電話營銷業務上也有拓展需求,因此兩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將辦理過房貸的銀行客戶信息提供給周某,作為交換,周某在裝修設計的過程中,遇到客戶需要辦理裝修貸款時,則將其推薦至沈某所在的銀行。
之后,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將包括姓名、電話、購買房屋地址、貸款數額等財產信息在內的127條銀行貸款客戶信息提供給周某用于其裝修公司招攬業務。
為了繼續擴大貸款業務,沈某又主動聯系了余姚某在售小區所在房產公司的會計,向其索要該小區購房業主的財產信息,并最終將1100余條信息提供給周某。
2018年8月,沈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沈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部分公民個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職過程中獲得并提供給他人,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審理起訴階段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綜上,法院結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21-11-11 15:18:3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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