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11-4 9:28:52 人民法院報
近日,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于某、甄某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八個月,并處罰金各2萬元。同時,分別追繳于某、甄某違法所得款1萬元、2.9萬元。責令二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環境修復等費用191.5萬元,并在媒體刊登聲明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至9月30日,被告人于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牟取個人利益,未經國家許可,租用被告人甄某耕地3畝以及水窖私自設立稀料加工點,向甄某支付租地費等費用共計2.9萬元;于某個人投資,收集廢油漆、廢膠水,購買4套土法蒸餾鍋、鏟車等設備和工具,利用物流車將設備和原料運往井陘加工點,并聘請馬某(另案處理)為現場技術指導,利用廢舊油漆、廢膠水生產稀料4.5罐,約3.5 噸,運回保定唐縣銷售獲利1萬元,將不能生產稀料的廢油漆、廢膠水以及生產稀料產生的廢渣、煤渣等共計17.72噸,未經處理傾倒于生產場地耕地表面,無任何防護措施,嚴重污染環境。
期間,為防止稀料加工點被發現,被告人甄某及時向于某通告相關信息,并為于某、馬某提供住宿。后因被查處,于某的稀料加工點仍存放80余噸桶裝廢油漆、廢膠水未能用于生產稀料。經河北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對該加工點原料桶內物質進行取樣鑒定,該加工點原料桶內物質屬于危險廢物。
案發后,被告人甄某、于某先后主動向警方投案,并對涉嫌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分別退繳了違法所得。
被告人于某、甄某在生產稀料過程中,將不能生產稀料的廢油漆、廢膠水以及生產稀料產生的廢渣、煤渣等,未經處理傾倒于生產場地耕地表面,導致環境嚴重污染。經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對本次危廢傾倒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評估,確定應急處置費用共計191.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某、甄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于某、甄某是共同犯罪,于某系主犯,甄某系從犯。二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該案犯罪事實、情節等因素,遂依據法律相關規定,對被告人于某、甄某作出上述判決。
日期:2021-11-4 9:28:5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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