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9-18 14:02:58 人民法院報
消費者用餐結束離店時,在門口臺階處滑倒摔傷,要求店家賠償。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一審判決店家承擔50%責任,賠償消費者3514.3元。目前,店家已主動履行賠償款。
2021年5月31日晚,江西姑娘石某和朋友相約在溫州某餐飲店聚餐。石某用完餐后走到餐飲店門口臺階處滑倒。經醫院診斷為“骶骨骨折、軟組織挫傷”。
石某認為,餐飲店門口臺階屬于其服務管理范圍,臺階較窄,不適合顧客平穩落腳,且雨天階面濕滑,濺落的油污無人管理,無“注意濕滑”的提示牌,致使其跌傷。因餐飲店拒絕賠償,石某起訴至鹿城區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78萬余元。
餐飲店辯稱,石某摔倒系其自身未盡注意義務,經營場所不存在安全隱患,無需承擔責任,賠償金額沒有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店門口臺階不在餐飲店主營業務場所范圍內,但對店門口的地面仍負有及時清掃義務,且店家未擺放安全標志,導致他人摔倒,應承擔相應責任。而石某在通行過程中自身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也存在過錯。綜合事件發生的原因、場地及后果等因素,酌情認定餐飲店承擔50%責任。結合在案證據,法院判決餐飲店應賠償石某3514.3元。由于事件并未造成石某精神損害,故法院未支持石某提出索賠精神撫慰金2000元的訴訟請求。
日期:2021-9-18 14:02:5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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