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9-1 15:06:50 人民法院報
日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郎某在醫院療養過程中,私自離開醫院回家自縊身亡,其子女將涉事醫院告上法庭,請求判決醫院監管失責并賠償損失,法院二審判決醫院不擔責。
2020年6月10日,81歲的郎某在某衛生院因“慢性支氣管炎伴肺氣腫、前列腺炎、胸膜炎”收治入院。郎某預交了住院費后,衛生院開始組織治療。2020年6月13日,郎某向衛生院要求回家拿東西,但拒絕在請假條上簽字,衛生院未同意其要求。當日22時左右,郎某私自離開衛生院。第二天,醫生查房時發現郎某未在病房,去向不明,遂與郎某家屬聯系并告知情況。經多方查找,發現郎某在豐都縣某鎮的家中自縊身亡。郎某的5名子女認為衛生院未盡到監管職責,將衛生院訴至法院。
重慶三中院審理后認為,在確定侵權責任中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本案中,郎某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家中自殺,完全是其自身主動追求的后果,其行為的后果應當自負其責,與他人無關。此外,關于衛生院是否盡到監管職責的問題。首先,衛生院只是一家普通醫院并非精神衛生中心等管控較為嚴格的特殊醫院,該院對于住院病人只存在適度的看護責任,而非應達到“監管”如此之高的程度。其次,郎某在被拒絕請假后私自跑回家中,違反了醫院的管理規定。最后,郎某回到家自殺是故意行為,而非意外受到傷害。家屬主張的護理合同關系也未有特別約定,主張按照護理合同關系要求衛生院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
最終,重慶三中院判決,駁回郎某子女的訴訟請求。
日期:2021-9-1 15:06:5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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