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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騎著別人解鎖的共享電動車撞了人,責任誰擔?

    Law-lib.com  2021-9-1 9:54:21  人民法院報


      一男子騎他人解鎖的共享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因無法獲得保險理賠,最后只能自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近日,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0年12月,董某和朋友壟某約好一塊兒出門玩耍。為了省些腳力,壟某掃開一輛共享電動自行車,由董某載著騎行。在經過鰲江鎮內路段時,董某沒有留意到前方有一名阿婆,因躲閃不及將阿婆撞倒在地,造成其左腿骨折、右腿挫傷、雙腿膝關節損傷。交警部門認定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阿婆無責任。

      經查,該共享電動自行車系一家出行服務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騎行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項下險種包括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其附加醫療、住院補貼險,以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個人責任保險。

      阿婆將董某、保險公司訴至平陽縣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保險公司辯稱,公司雖為騎行人員投保了保險,但保險賠付需滿足幾個條件:通過承認的官方平臺進行注冊,接受使用協議,成為注冊用戶;通過官方平臺正常用車流程獲得并實際使用平臺提供的車輛;認證用戶與實際用車人一致。解鎖車輛的人系壟某,而實際用車人系董某,故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本次事故中,該共享電動自行車的認證用戶與實際用車人不一致,董某作為本次事故的侵權人,不符合約定的被保險人條件,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董某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3943.82元。


    日期:2021-9-1 9:54:21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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