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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客籃球館內摔傷后向經營者索賠

    Law-lib.com  2021-8-31 15:42:29  人民法院報


      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使得運動、健身已成為市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生體育安全事故時,公共場所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這樣一起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2017年8月,張某來到一家室內籃球館打球,不慎摔倒受傷。經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兩處骨折,其傷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張某認為,甲公司租賃了該籃球場館,并交由乙公司實際經營,兩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及時處理濕滑場地且無安全提示,應對其損傷承擔賠償責任,故將兩家公司訴至吳中區法院,請求判令兩家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28920元。

      兩家公司辯稱,進場打球需要在入口處購買門票,張某來時,籃球館已準備關門,事發時間是晚上8時,籃球館已沒有其他人,管理員不清楚張某是如何進場的。張某投籃落地時未能站穩才摔倒在地,系自身運動不規范導致受傷,場館入口處貼有警示,其已履行安全提示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僅限于正常消費的顧客,場館當時處于清潔狀態,并無安全隱患,其他顧客也均未出現滑倒的情況。

      法院審理后認為,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人,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本案中,張某受傷后,其妻子報警自述因場地濕滑導致張某受傷,但并無直接證據。按張某陳述,其于當日19時許進入場館打球,20時摔倒受傷,其間未變換場地。如該場地確有濕滑情況,張某理應早已有所察覺,但無證據顯示其曾通知工作人員前來處理。另外,從事發監控視頻看,張某左腿支撐在地,未看到滑動的情況。因此,張某認為場地濕滑導致其右腿打滑,并無事實基礎。兩家公司作為籃球場館的租賃者和實際經營者,雖對籃球場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并不包括張某打球本身固有的風險。

      故張某要求兩家公司進行賠償,缺乏依據,兩家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日期:2021-8-31 15:42:29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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