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1-8-30 10:53:37 中國法院網
中國法院網訊(黃海磊 樓慧琴)老人走路經過早餐店門前,因地面濕滑摔倒受傷,早餐店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近日,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早餐店及其經營者劉某承擔70%賠償責任,其余30%責任由老人自行承擔。
2021年7月的一天,老人林某腳穿拖鞋行走路過某早餐店門前,因不慎踩到濕滑地面導致摔倒受傷。后老人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髕骨粉碎性骨折,經鑒定其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老人遂就其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早餐店及其經營者劉某承擔賠償責任。
劉某辯稱,事發前、事發時老人均沒有在店內消費,店門口也并沒有積水濕滑,老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此次受傷與其存在因果關系,請求法院駁回林某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早餐店及其經營者劉某在經營時,未及時清理干凈店鋪門前擺放桌椅范圍內的地面液體,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老人因地面濕滑摔倒受傷,應共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根據老人的年齡、認知及防控危險能力分析,老人腳穿拖鞋在外行走,沒有認真留意地面情況,未盡謹慎行走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亦應負一定責任。根據林某和劉某的過錯程度,判決早餐店及經營者劉某承擔70%賠償責任,其余30%責任由老人自行承擔。
日期:2021-8-30 10:53:37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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