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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主放棄商業三者險索賠權是否影響第三者?

    Law-lib.com  2021-8-20 16:15:23  人民法院報


      事故發生后,車主向保險公司出具放棄商業三者險索賠聲明書,該聲明書是否有效,受害人能否主張保險賠償?2021年4月,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近親屬58萬余元。近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0年10月,被告李某借用孫某的私家車,在駕駛時撞到行人王某,致其當場死亡,李某駕車逃逸。當晚,驚慌的李某找到車主孫某商量,由李某父親冒充肇事司機頂包,并向保險公司報案。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商業三者險。三天后,在接受保險公司事故現場勘查詢問時,車主孫某如實陳述了事故經過,并在機動車輛保險放棄索賠聲明書上簽字捺指印。該聲明內容包含:自愿放棄因此次事故產生的全部損失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全部損失由本人自行承擔;該聲明系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的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

      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協議,受害人王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孫某和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58萬余元。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依據聲明書,其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孫某則辯稱,聲明書是保險公司利用優勢地位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應為無效。

      建安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聲明書是被告孫某在接受保險公司詢問時,自認存在頂包報案后自愿出具,系事故發生后保險合同雙方經過真實有效的個別協商,對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作出的特別約定,不存在預先加重投保人的責任或免除保險人應承擔的義務,而且,聲明書中事故時間、路段、報案號和放棄索賠原因等重要信息,均由孫某手寫并捺有手印,不符合格式條款實質性的判斷標準,該聲明書合法有效。關于孫某出具放棄索賠聲明后保險公司能否免責問題,商業三者險是為了確保因被保險人致害行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夠得到切實賠償而設立,保障的是因被保險人的責任而受到損害的第三人。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笔芎Ψ秸埱筘熑伪kU的保險公司賠償的權利獨立于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權。本案中,孫某向保險公司出具的放棄索賠聲明書僅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只能約束聲明的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并不能對第三者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主張不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8萬余元。

      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許昌中院提出上訴。許昌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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